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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奸罪立法的缺陷与优化

摘要。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将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当现实生活中一旦男性遭遇被“性侵”的伤害时,面临的往往都是“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无能为力,就需要我国考虑应该适时修订法律,把男性受害者纳入到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内,一方面保障男性和女性在性自由方面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接轨国际社会保护趋势。

关键词:强奸;性侵;强奸罪;缺陷;优化

2015年8月,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的守园大爷深夜遭一名男同性恋性侵,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公众在对案件的事实不断进行挖掘的同时,对于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展开了大讨论。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并未将男性作为受害者加以保护,因此,法律规定的缺失将造成男性强奸男性难以定罪的尴尬法律后果。本案充分暴露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例对我国法律空白的挑战,需要对其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概念考察

基于普遍认识来看,“强奸”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6条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也采用的是这一观点。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在此罪中,男性是犯罪的主体,而妇女或者幼女为强奸罪的法定犯罪对象。女性的强奸罪若要成立,适用的情形为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妇女,且只能以共犯的形式论处,不能独立适用此罪。①由此,本案中对大爷实施性侵的男子虽然已被刑拘,但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强奸罪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该案注定会遭遇到定罪上的尴尬。因此,网络上一些主流媒体以“强奸”为主题词对该案的报道显然是不妥的。

二、同类案件处理方式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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