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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司法治理策略

摘要:基于对2003—2014年中国16个省份200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调查和分析表明:中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其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或单位,其行为特征是为谋取经济利益将农用地非法占为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以未经批准形式最为常见。其司法治理中主要存在鉴定机构较为混乱、罚金数额波动幅度较大、适用刑罚辅助性措施较少等问题。改进司法治理重点是加强源头预防机制和专项治理、区别运用相应的行政或司法处罚、确保公平鉴定、建立土地限制利用补偿金制度。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为特征;司法治理;策略

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和大量毁坏,威胁着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减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次生环境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从1997年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

(二)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效地阻止了对土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的破坏行为。然而,目前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研究仍多限理论层面,专门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较为缺乏。而且,少量实证研究层面的研究仅限于行政机关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对经办案件的经验总结,存在覆盖地域小、样本数量少、代表性不够等问题。为此,笔者拟以中国16个省(市、区)2003—2014年间200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整体情况与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为预防和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提出立法和司法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及其行为特征

200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样本囊括贵州、河南、四川等16个省份,涵盖2003—2014共12个年份,案件数量在2009年达到高峰,随后迅速减少,但自2011年以后,数量又开始往高处爬升。这种波浪式发展态势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案件发生地排名前五位的是河南、四川、陕西、贵州和湖南,共占总案件的78%,其中仅河南就占24%,与其人口稠密、土地需求较大有关。就西南地区的省份来看,云南、贵州、四川三省案件高达72件,占总案件的36%。这与其山地众多、森林资源丰富有关。河南与陕西的案件高达79件,占总案件的39.5%,与当地丰富的煤矿资源密不可分。

1.犯罪行为主体与对象

被告人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为农民)、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直接负责人)、村民委员会。200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自然人犯罪有179件,占89.5%。单位犯罪有21件,占10.5%。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有4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200个样本案件中未发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被非法占用的案件,只有耕地、林地和草地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其中,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109件、非法占用耕地案件86件、非法占用草地案件5件。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占全部案件的97.5%,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的主要对象。另外,在非法占用耕地的案件中,有36个案件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占该类别案件的42.86%。由此可见,尽管中国土地行政和刑事立法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政策,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2.犯罪行为类型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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