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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的法律分层治理分析

摘要。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大部分人都认为应该增设虐待动物罪进行处罚。通过对有关虐待动物行为和结果的分析,认为虐待动物行为不宜入罪。对于虐待动物这一社会现象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应分清虐待动物所影响到的社会关系种类予以区别对待,并与刑法、行政法、民法协调衔接,实现法律的分层治理。

关键词:虐待动物;法律治理;部门法

几年前,网络上的一段“高跟鞋虐猫”的视频引发了中国社会经久不息的讨论,既有对当今社会人性道德缺失的声讨,也有法律应该如何治理虐待动物行为的讨论。就后一话题来讲,普通公众与部分专业人士的观点都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入罪,应该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建议稿。①然而,一只小猫的惨死是否真的应该引发一场刑法立法的改革。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是否真能实现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目标。围绕着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治理,是刑法“一支独大”,还是分由刑法、行政法与民法协调衔接。这些问题在提出立法建议时不可不查,否则有可能使得立法建议成为一纸空文。有鉴于此,笔者就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治理进行初步讨论,以期为学界提供一些新的思考素材。

一、虐待动物的行为及后果

勿庸置疑,法律是理性思考的产物。法律如果跃入非理性的漩涡,则不仅会使法律缺失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甚至会使执法者陷入不可救药的热病状态。“理”,指事物的规律、道理,如“井井兮其有理也”(《荀子•儒效》)、“天地之理,万物之情”(《庄子•秋水》);“性”,即人或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作用、规律等,如“天命之谓性”(《礼记•广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正名》)等。“理性”合称,从字面上看,即指人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事物本来的道理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相应地,学术史上所称理性主义则是指“探究事物本身及其背后的普遍必然性和最高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按照逻辑的方式推导新的认识。”[1]与“理性”相对的是“非理性”,即不按规律、道理考虑问题,凭感觉做事。故,所谓理性思维,其前提必须是对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有一个正确认识。就本文主旨而言,一个理性的虐待动物法律治理对策研究,必须也是以对虐待动物现象的正确认识为前提。从行为的结构上来说,虐待动物可以细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以及“虐待动物的结果”。

(一)什么是虐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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