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研究
一、传统理论中行政行为的内涵、特征及范围分析
(一)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各级行政机关,但在当时,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利还微不足道,急需一套全新的理论体系来支撑刚刚诞生的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提出了“行政行为”的概念,即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拥有类似法院对事物做出决断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国家对这一概念也不断进行补充和发展。
(二)行政行为的基本内涵
传统的行政行为往往将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其最基本的内涵即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问题的过程中拥有着类似于司法与立法机关,但又带着自己的独特性的权利。[1]人们当前对“行政行为”的理解包括狭义说、广义说,而其中最狭义说的内涵是把以行政机关(多数情况下为政府)为主体而进行的一系列举措认定为“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及范围的认定
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行政行为”拥有强制性和单向性两个特征。一方面,行政行为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行政权力得到准确的落实。而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发达,所以民众对于政治活动的参与度也不是很高,因此慢慢地“行政行为”就演变为政府或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这也是现阶段大家对行政行为范围的认定。
二、公共行政变革理论分析
(一)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传统的行政一般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应运而生的便是管制行政,这种行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但我们也应清楚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与参与度也在逐步提高。[2]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管制行政显然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状况。因此我们说公共行政的变革必须由管制行政逐步向服务行政转变,提高民众的参与度,政府不应再是行政行为的唯一主体,这种变革也更加适应当今中国的社会状况。
(二)由泛行政化向行政分化转变
“泛行政化”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之初,往往会因为对各个行政部门的分工不明确而造成一些部门人员泛滥,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无法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而部门内的人员也会有不明确自己工作方向的情况出现。因此未来公共行政的改革需朝着明晰化、具体化方向进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分化。而且这种分化应该是健康的,有具体目标地进行下去。各行政机关之间需要协调合作,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具体的行政解决方案。
(三)社会结构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多年来,国家的行政体系里都只有政府这一单核存在,这样的社会行政结构俨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人们对于行政行为的需求。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化,国家也在逐步将权力归还市场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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