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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探讨

摘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和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存在市场秩序、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问题或冲突,限制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绩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职能转变和监管创新,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和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监管;政策

在当前知识经济加速发展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背景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已经成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的主要范式。产学研用结合,实施协同创新,能更好地匹配创新需求与创新供给,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改进创新组织运行效率,提升合作创新绩效。国内外创新实践表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科技、经济、教育及市场用户之间良好合作、共同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有效路径,也必将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因此,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已成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活动过程,是经济、科技、教育和市场深度融合互动的过程,涉及的主体众多,利益复杂,风险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和维持合理的运行机制和契约模式,通过“制度”规范和约束各参与主体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创新目标。在这一过程中,除了直接负责协同创新管理的部门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组织之外,作为我国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参与协同创新的组织、协调和监管,通过自身行政职能的发挥,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1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本含义及其运行特征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当前学术界和创新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一个提法和领域。国内外学者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探讨,当然更多的研究并非直接提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这一概念,而是围绕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和领域进行研究,比如产学研合作创新、协同创新、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等。关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含义,尚未有一个明确和公认的界定。从发展脉络来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最初起源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后来则集中于技术创新领域。20世纪90年代,著名学者et-zkowitz提出了大学—产业—政府三者密切合作开展创新的著名三螺旋理论(triplehelix),强调了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合作的必要性。到2003年,美国学者ches-brough提出了“开放式创新”这一概念,将技术创新从企业内部拓展到了一个包含企业外部各环境要素的开放体系,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概念框架。我国学者陈劲则提出了产学研战略联盟的概念,探索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诱发机制和模式选择问题。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副会长李健则较早提出产学研用结合的思想,认为产学研用结合进行协同创新是产学研合作的升级,更有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组合与创新绩效提升。纵览国内外关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后,将其定义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产、学、研、用各方主体以市场机制为主导,通过共同参与、互补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形成的合作创新过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相比传统的产学研合作,具有较为显著的进步与优势,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具体来讲,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1以市场机制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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