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除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在行政诉讼现实审判实践过程中,存在以协调的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而最终由原告撤回起诉的现象.在这些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中,多数是因为在法院协调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或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后达到一致意见后原告申请撤诉.由于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人民法院只得以准许裁定原告撤诉的方式而结案,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在行政诉讼中承认并规范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通过对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的阐述以及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因和对策来阐述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协调撤诉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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