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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专利品”,“有权力必有限制”、“有限制必有监督”是全部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司法审查是所有国家权力“内部分工”与“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初步建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和审查“鸿沟”已经不可逾越,并导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虚无与错乱、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以及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成熟的实践经验,构建科学而合理、系统而可行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职权,不仅是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行政法诉讼资源

随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基本要求。尤其是该法初步建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由于其初始设计本身固有的逻辑缺陷和审查“鸿沟”的不可逾越,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于一身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法实施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并经常处于“四面楚歌”、“投鼠忌器”之尴尬境地。其结果都不可避免地损害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标,贬损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固有的尊严和公信力,从而直接阻碍着该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和构建社会和谐、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正常步伐。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在这方面虽然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且这种探索实在难能可贵,但是这些探索毕竟离我们构建真正科学、合理而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相差甚远。

因此,切实厘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内在的权力关系及逻辑联系,真正构建科学而合理、系统而可行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职权,不仅是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实乃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修法之急。本文试就这一课题作一初浅论证,以供大家斧正。

壹、域外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基本经验

从世界历史的层面考察,一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而且必要,是与这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尤其是与“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政权组织模式的发展及其需要密不可分的。它最先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在西方启蒙法律思潮的充分熏陶下,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防止封建君主集权专制的复辟,迫切需要解决“三权分立”政体运行中的有效制衡问题,由此它们便纷纷探求符合本国政体运行特色的具体解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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