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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