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及计策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传统的科层问责制行政问责,在这个金字塔型的人的纵向等级权力结构中,各部门职能的专门化,形成各自的管辖领域,各司其职;组织层级自上而下层层递解,精密分工与协调;计划、执行和监督等职能高度重视;强调严格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对上级和对正式规定严格负责,排斥自由裁量权。问责制度是韦伯的科层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是强权式自上而下的严格的岗位责任承担与追究制度。在各国科层制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严格的责任承担与追究制度至少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成为基本的要求。科层问责效果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上级无人问责。科层制问责作为行政机构内的问责,是自上而下的。(2)问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由于问责程序是由上级启动,下级就有可能成为本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上级的替罪羊,或者上级利用其权力去影响问责程序而包庇下级。(3)只注重事后问责。将行政问责当成了一种事后被动的善后程序。但是事件已经发生,对责任的追究无法挽回损失。(4)容易走向“人治”模式。上级对下级进行问责启动全在于上级的自由裁量,取决于行政权力,因此人治色彩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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