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校逐年扩大招生。高校多年来传统管理模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教育行政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然而因为多方面原因结果并不理想。无论从理论或者实践的角度,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都需要改革与创新。
一、教育行政纠纷法理分析
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高校大学生面临社会人才市场的选择竞争十分激烈,学生因此更加注重学校教育的结果是否优秀,尤其是否按时获得学校颁发的“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一旦学校决定开除该学生学籍或不予颁发证书,纠纷便由此产生。
1.教育行政纠纷主要来源
教育行政纠纷主要来源包括学位管理、违纪处分。前者由于学生舞弊、打架斗殴等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起,如余波诉南昌大学案、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案;后者由于学生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术未达相应标准,学校不予发放学位证书等引起,如陈兆彬诉华南农业大学案。我国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中虽然未对英语四级考试做出规定,但却允许高校对其附加条件。该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由学位管理引起的纠纷由于其特殊性,要求高度的专业与技术评判,司法介入不适当时,会对高校的管理产生负面作用。司法对待该问题时,应尊重和保护学术的自由。
2.教育行政纠纷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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