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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述评论文

在泡沫经济的浮躁和荣华消逝后,1990年代的日本社会一直弥漫着浓厚的世纪末情调。这十年来,人们固然为银行的巨额呆帐、制造业的空心化、景气的低迷以及失业率的上升而感到不安,然而更深刻的忧虑则来自先后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未见其成效的事实。记得十八世纪的英国保守主义政论家伯克(edmundburke)曾经说过,“无法改革的国家将也无法存续下去”。这句名言最适合用来描述当前日本有识之士的心境。正是在上述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下,小泉纯一郎总理的口号“改革无禁区”居然可以使内阁支持率从森喜朗执政时期的9%飙升到近90%并且居高不下:“司法改革”这个本来始终被认为只反映法律界内部门户之争的冷僻课题也一跃而成为大众传播媒体关注的热点,得到政界、财界以及学界的鼎力推动。

关于现阶段的日本司法改革热,不妨进而从两个不同的侧面来观察和解释。一个侧面是虚的,基于社会的求变期盼。在政治改革、行政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纷纷受阻受挫之后,对多数人而言还很新鲜、对统治者而言又颇安全的司法改革就自然而然成了改革欲望的寄托或者宣泄口,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引起“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式的惊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此相应,解决问题的责任也或多或少得以转嫁,从权力结构的决策中枢移到本来只属于决策执行机构的审判部门。除非今后日本的法院系统真正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创制规范、形成政策的功能,否则,在问题转换、责任转嫁之后,“改革的期盼”就会变质,导致“改革的欺瞒”,只落得一付假行头、一场空欢喜。

另一个侧面是实的,基于转变国家管理方式、进行“放权”和“松绑”的需要。众所周知,日本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建立了赶超型行政指导的体制,从国家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表现为“统筹规划、官方作保”;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大政府、小司法”。到1990年代,在对过去的社会体制和经济模式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日本根据美国的再三启示提出了“缓和限制”、“促进公平竞争”、“行政管理透明化”的改革方案[1],其逻辑结果当然是要大力加强法治原理特别是司法制度的功能,甚至把国体改造成所谓“司法国家”[2].要适应这种形势,就必须对司法的机构和程序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显而易见,如果司法改革的目标都落实了,前面所提到的社会求变期盼也就不会完全成为“太虚幻境”里的故事。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能否真正落实。因此,本文分析的重点在第二个侧面,即从“大政府、小司法”过渡到“小政府、大司法”的体制变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具体改革措施。本文讨论的范围包括∶为什么日本的司法改革会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议题。政界、财界与法律界之间以及法律界内部在司法改革的宗旨和内容方面存在着什么样的异同。2001年6月12日提出的司法制度审议会意见书的设想有哪些主要变化以及特点。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能不能实现。日本司法改革的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何在。为了回答上述设问,本文首先概述日本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演变过程以及各种基本主张,然后着重考察其中几个最重要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剖析社会体制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复杂关系,并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或者将有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个人的预测和意见。

一日本司法改革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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