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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负有专门的监督职责。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架构中,检察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享有独立的宪法地位,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透过这一国家权力架构,可以看出在我国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下所建构的特殊的权力制约机制,即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普遍监督权,而将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其他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为基本职能,对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和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这样的权力制约关系折射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形成了以法律监督关系为依托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体现的,如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是否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监督等。这种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功能。

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程序上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现代司法职能历经发展变革,形成了当今各国普遍实行的检察机关对于警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双向制约的诉讼格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基本采取了类似的框架设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也体现为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双向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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