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建立区域性调解制度的思索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决定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立法机关对此立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部门、专家学者和基层的意见、建议,深入地调查研究,对此法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让人民调解这支“东方之花”更加绚烂夺目。2010年3月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发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她是武汉市第一家由市司法行政系统与法院系统联合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她的成立标志着武汉市“三调联动”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她是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共同发起,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9年以来,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就如何构建区域性大调解机制进行的积极探索,在对武汉市区域性大调解工作的发展变化以及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维稳防范力量构成等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大调解工作推进的战略举措,科学整合大调解力量,调整大调解实验区域,优化大调解机制,开辟了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区域性调解组织的新途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半年多的运行,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委书记杨松、市委政法委书记胡绪昆对我市大调解工作的实践与创新予以充分的肯定并要求进一步研究和推进。作为人民调解基础上再提升的矛盾调解机制,大调解机制在社会转型多发社会矛盾特定环境之下应运而生,区域性调解机制更是司法行政系统在参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的一项实践和探索。笔者依据区域性调解机制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摸索,以及对武汉市部分城区、武汉城市圈、孝感市、云贵等地区的区域性调解机制的调研,仅就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提出一点思考与启示。

一、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是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在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动态性、关联性、聚合性的新特征。对此,只有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才能有效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大的走势,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大调解作为“三大建设”之首,成为司法行政系统当前的重要任务。大调解以排查、发现、化解、疏导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促进整体平安社会的创建。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区域性调解机制的构建,适逢新的机遇,面临新的挑战。

(二)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是深入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的现实需要。“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重心在基层,关键则是基础。正是由于机制及体制的原因,一些区域性调解工作呈现空白化、松散化的现象。从武汉市部分地区范围的现实情况看,过去实行的矛盾化解措施与防范模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措施、模式以及组织功能在逐步弱化,人民调解的网络覆盖面大大减少。如对某区的调查了解到民调委员数量近2o年减少的幅度达5o以上,区属企业实行改制后,民调组织机构更是名存实亡。在这种状况下,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首要问题就要在新的条件下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

(三)构建区域性调解机制是人民调解


(未完,全文共8495字,当前显示14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