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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行政执法调研

调查笔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为了查清违法案件的案情,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调查笔录不仅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其制作质量的好坏还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在药品监管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线索没有跟进询问,笔录内容繁杂、层次不明、条理不清等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就组织调查和制作调查笔录的有关要求与方法作一阐述。

1调查笔录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组织调查及制作调查笔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调查人员人数,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的程序等要求,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主要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等七种。结合调查笔录特性,笔者认同将知情者的调查笔录归入证人证言,将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归入当事人陈述的观点,即调查笔录应属于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2组织调查的实施过程

组织调查可分为准备、过程、结束三个阶段,每阶段均有不同要求。

2.1调查准备

2.1.1安排人员、整理工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组织调查前,须组织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执法人员,主要询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对线索警觉、对调查者有耐心、自我控制力强、善于与被调查人沟通等素质要求。被调查人为女性的,应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或在场,禁止男性执法人员单独调查女性被调查人。工具方面,应整理相应的执法文书等记录工具,准备录音或摄影设备,尽量对调查全过程录音或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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