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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

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of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3]具体而言,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诉权的行使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前提。行政诉权是诉权的一种,对于行政诉权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力。”[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关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均享有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诉权,但行政主体是否也具有行政诉权呢。笔者认为,行政主体的这种应诉权不属于行政诉权,而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是在诉讼发生及延续过程中依照法定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实然的权利,而诉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诉讼之前即已存在。再者,从行政诉权的意义来看,它更倾向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行政诉权往往是行政关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动行使的。因此,行政诉权应取其狭义之义,即仅指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行政诉权。

二、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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