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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

一、人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内涵阐释

(一)人权的基本内涵

人权的概念,最初由17、18世纪由欧洲文艺复兴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来的,用来对抗君权和神权。所谓人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而本身具有的以及应当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杰斐逊这样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①著名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法治的真谛。只有当所有人的法定权利、自由和创造得到尊重时,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目前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政策应坚持以人为本,人之本乃人权,没有人权,人将不成为人,“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②行政权的主动性、广泛性、暴力性特点决定行政权在执法活动中,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已经对执法相对人产生巨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肯定、尊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进而实现“人”作为一个“类”存在即人类的普遍人权至关重要。

(二)行政权的基本内涵

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行政权。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③即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照法律对社会执行、管理的职能。行政权则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物的权利。”④由此可见,行政权是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权力中最动态、较广泛、强制性的权力,随着国家各项事务的增加,以及社会事务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权的触角也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到方方面面。行政权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行政部门和普通公民的接触最频繁,对公民基本生活的影响最大。因此,一个国家普通公民而言,对于公权力的印象,首先可能就是警察、罚单、税收、征收、审批等等具体行政行为,这正是行政权的单方面性、主动性、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决定的。

二、人权保护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一)行政诉讼与人权保障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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