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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探索

摘要。抽象行政行在行政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的排除了司法对其进行审查。鉴于突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功能,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也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之一。其本身由于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而也有具有立法性的特征,因此其地位比较的独特。对其涵义国内外学者的界定各不相同,笔者从以下两方面下定义。一方面,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有关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态过程。别一方面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有关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履行职能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的长期的效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法的一般性质,属于广义上的法的范围,俗称“红头文件”。本文论述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静态意义上的行为,主要是指有权主体在履职中作出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这一行为在我国目前制度框架中,之所以一真倍受诟病,与其自身的特征密切相关。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诉性的固有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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