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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自然灾害行政问责论述

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一线指挥者、直接参与者,地方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问责规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对有效开展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其中就涉及许多关于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条款,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完善。但总体来看,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尚未形成良好的问责环境,有关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还不是很多。

一、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突出表现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

(一)起步时间较晚,发展势头良好

我国对于应急工作的行政问责尽管上个世纪也出现过,但真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政府高度重视的还是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有关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条例。相对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而言,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起步较晚,直到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与汶川地震的发生,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制才真正走入公众视野。但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进展较快,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地方政府已具备一定的问责意识,各市、县都制定了基本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责任制度。如祁阳县在防汛工作方面拟定的责任书,其中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各镇的防汛抗灾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乡镇以县下发的责任书为依据,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一级的责任制度。如祁阳县八宝镇制定了《八宝镇防汛抗旱责任书》、《八宝镇防御地质灾害责任制》等制度,实行单项100分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灾害的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问责人数上升,问责力度增强

从实践情况来看,2008年以前,因重大自然灾害而被问责的政府官员较少。2003年到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总计73起问责事件中,绝大部分是关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的问责,而仅有1起是针对自然灾害的问责。[1]14然而,在2008年之后,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掀起一轮风暴,问责力度之强,前所未见。譬如,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有32名干部被问责,其中19人被免职。[2]119贵州省在2008年抗击冰雪灾害过程中,共处分干部49名,其中,12名干部受到撤职、免职处分,6名干部受到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2名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4名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另外15名干部受到停职调查、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等不同程度的处分。[3]2009年,湖南省郴州市1名副局长因抗灾中履职不力被停职,1名乡党委书记和1名乡党委副书记因防汛失职遭到免职。[4]2011年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等4名官员因对武汉市防汛排渍不力而被问责,其中水务局副局长被免职。[5]由此可见,近年来,自然灾害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明显增加,问责的力度也逐步加强。

(三)问责及时、集中,问责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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