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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政管理兼并重组的影响

0前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煤炭行业的兼并重组工作正在强力、有序地推进。山西、河南等省作为这一改革的先锋和试点,走在了全国的前面。继山西率先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后,河南全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也要在2011年上半年进入最后的检查验收阶段,初步完成这一对煤炭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改革举措。在2个产煤大省进行试点、取得突破后,总结经验,推向全国,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因此,认真研究评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给煤炭行业带来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就是一项非常必要而紧迫的任务。而在这些影响当中,兼并重组给煤炭行政管理活动带来的影响又居于重要的地位。

1兼并重组使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小煤矿地位发生变化2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尽管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共同点也很明显:即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作为兼并整合主体,通过参股、收购等方式兼并那些达不到标准规模的小煤矿,使煤炭资源迅速集中到兼并主体企业,其煤炭产量占到全省煤炭总产量的绝大多数。显然,兼并重组的一个直接后果,必然是大批小煤矿将从煤炭生产企业的名单中消失。据了解,已经初步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山西省煤矿企业的数量已经由2200多家减少到了130家,而河南的目标则是将省内煤炭企业的数量减少到70家左右。煤炭生产主体不但数量急剧减少,而且单个企业规模迅速膨胀。尤其是几家主要的兼并主体企业,规模巨大,煤炭年产量达数千万t,甚至上亿t,不少已经进入中国500强,甚至世界500强企业的行列。兼并重组完成后,被兼并的小煤矿通过变更采矿、工商等法律登记,成为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来直接管理那些兼并重组对象煤矿的地(市)和县级煤炭行政管理机关,对新成立的这些刚刚挂上国有大煤业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招牌的煤矿将不再拥有管理和执法的权力。因为按照隶属关系,一般只有省级行政机关才能够对这些大集团进行管理和执法。而对于那些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煤矿,虽说地(市)和县级行政机关理论上还有权执法,但碍于其背后的大集团股东,执法的难度也会明显加大。因此,煤炭行业行政管理主体的上移将会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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