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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与措施

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成熟性决定了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法治化问责所要求的问责文化缺失、问责理念错位、问责体制不畅和问责制度滞后。

(一)法治化问责文化缺失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境有密切的渊源。[2]我国源远流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和曾经长期坚持的高度集中的计划治理模式,使我国缺乏现代法治化问责所要求的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问责文化。⑴从国家角度看:重统治权威,轻权利需求。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视国家为自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统治事务即家庭内务,各级臣等不过是家庭内务的具体管理者,从根本上说,臣只有对君负责的义务而没有对民负责的必要;广大公众是天然的仆人和被管理者,劳动生产成为他们存在的根本理由和统治者对他们寄予的终极需求。所以,任何“主人真诚地需要仆人去监督其家庭内务”的设想都是不切实际的。现代高度集中的计划治理模式的前提假设是以行政管理者为主体的计划者所作的计划都是从被计划者的利益出发,被计划者只要按照计划者的计划行事就一定会获得利益。所以,作为被计划者的广大公众的最佳选择就是服从计划、履行计划,任何怀疑和否定计划和计划者的被计划者都无异于放弃利益而追求不利,显然,对计划者尤其是广大公众对计划者进行问责是非常不明智的、也是没有必要的。⑵从个人角度看:重明哲保身,轻匹夫有责。可以说,创新求变是人类思维的本质属性,任何社会都有对已有事实提出疑问甚至产生新的构想的人,但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他们所持的态度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我国封建社会家国一体且皇权无限,而广大公众的权利极为有限,专制统治对既有体制的过分依赖和官官相护的官僚作风使任何对现有制度和管理行为提出质疑和否定的人尤其是广大公众都有可能招致极为不利的后果,从而使公众不敢问责。在计划治理模式下,尽管广大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但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完善的对计划者进行监督的制度,更没有为广大公众对计划者进行监督构建畅通的渠道和提供有力的救济,使问责尤其是广大公众问责因为路径少、成本高、收效微而不愿轻易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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