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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探究

摘要。受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影响,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强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现相应变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国家权力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出现各种的权利冲突,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文通过介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并在这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针对性构想。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当前,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与之相应的人民法律观念也获得逐渐增强,这就使得各种新问题频频出现。在近些年来,与行政争议有关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问题,如何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均是不能忽视与绕过的挑战问题。在行政领域内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问题,行政法学界对此并未形成共识,而是存在较大争议。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获得颁布,该条例第一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这大大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一、行政复议调解概念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在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对该法条进行解读得知,在行政复议这个阶段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而且准确规定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但是法条并没有对行政复议调解概念做出明确的解释。有的学者在其研究中认为,所谓的行政复议调解,应是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发挥调停作用,复议双方当事人围绕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这基础上相互谅解并最终达成合意的行为。有的学者在对行政复议调解定义进行理解时,认为其指的是在进行行政复议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身合意情况,并在遵循互谅互让原则基础上和谐解决问题的活动。笔者综合以上这些研究观点,认为所谓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发挥居中调解作用,推进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这个基础上围绕争议问题进行合意协商,并使得纠纷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不足

(一)行政复议调解有其自身的理论缺陷

1.行政复议调解可能冲击法律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与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范权威性不同,行政复议调解是来自双方自愿合意的结果。为了获得合意,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会选择损害与妥协为代价,并非直接“依托于事实这个依据,以及法律这个准绳”等作为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导致调解结果会和法律正确的裁判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距离,甚至会降低公众追求公正裁判的热情,从而选择更有效率的调解方式。调解会冲击对事实的司法裁判,弱化法律观念。

2.双方自愿合意容易变质。行政复议法的存在,使得公众维护自身权利获得有效保障。行政复议法在目的上非常明确,归结起来就是使得合法利益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确保行政机关能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自身相应职权。在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调解之下,行政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双方自愿合意协商。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相对人的弱势地位,非常容易使得相对人的自愿合意变成同意妥协,这就是自愿合意容易变质的原因。这样也就不能在行政复议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远离行政复议调解本身的目的。

(二)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以及内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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