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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改革的基本思路与途径

(一)适当减少地方行政和财政级次;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下,为了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财政效率,可以考虑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地方政府采取省一县(市)二级制,扭转地区一级行政单位“由虚转实”的趋势,使之重新定位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虚设”的派出机构,或者完全取消地区一级建制。这对于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地位,对于合理配置地方的权力,对于科学地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地方政府财政级次减少之后,今后地方分税制的建设应以县级为重点完善的级次。县级政府在我国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自秦始皇率先推行郡县制以来,县级行政区划已历时两干余年,其间其他行政层次多有变更,惟独县级行政区划一直稳定不变。目前尽管国家对县级政府的职责未作统一规定,但从目前我国县级财政支出结构看.其主要职能是承担文教卫生事业等支出,特别是基础教育的绝大部分是由县级财政承担的,这方面的支出一般占全部县级财政支出的40%以上。

此外,农村的大量公共产品,典型的如道路建设、救灾、扶贫和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因此,地方分税制应以县级为重点完善的级次。基本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继续加大对县(市)政府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县(市)的财政自主权:二是要坚持事权、财权下放与规范运作相结合,使省与县两级政府在事权、财权等划分上更明确、更规范、更合理。基本原则可采用“受益原则”,即以受益大小为界定的标准。而对于现在的乡镇政府,可将其作为县级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管辖区域小,人口也不多,相对于县级政府而言,具有更多的服务性质和辅助性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乡级财政职能的重点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比较简单的管理,在县与乡的职能划分中,尤其应突出乡级政府的服务职能,重点放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益和培育法治精神等方面。对于管理职能,尽可能由县级政府直接承担。

(二)优化地方税体系;针对现行税种划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并借鉴国外多年形成的有效经验,重新确立税种划分的依据。具体而言,有以下依据:

(1)政府职能。把与地方公益事业、第三产业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有密切联系的税种,划归地方政府;

(2)税基流动性。应把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如增值税等划归中央:把那些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牌照税等划归地方。同时,税种划分要考虑征收的难易程度,要便于课征;

(3)财政需要。对于地方财政,虽不要求地方税收与本级财政支出完全挂钩、自求平衡,但地方税种和税收规模也不能过小。否则,如果地方支出大部分依靠中央转移支付解决,那么就可能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增加资金上解下拨的成本;

(4)受益范围。可以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区域性和受益范围与确定税种归属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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