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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救济问题及对策

摘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至2006年,税务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复议决定维持的约占55%,复议决定撤销或者责令省级税务机关撤销的约占45%。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发生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约为55∶45。在税收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方面,2000年以来,税务总局办理了近40件纳税人申请复议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案,并经审查对其中1/3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税务救济这一特殊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权益得到了重要保障;但是工作中凸显的问题仍与新时期“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有待规范完善。

关键字:税务救济问题对策

一、税务救济概述

税务救济又称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法律补救;是特殊的纳税服务。税务救济以税收争议为前提,并以税收争议为调整对象。税务救济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税务救济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现行税务救济的主要依据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

二、当前税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方面:

(一)听证范围较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八条第

(五)项,税务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根据“行为标准”按理应当将最严厉的处罚行为全部纳入听证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失去听证制度设立的意义。具体到税务行政处罚来说:

一、“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处罚要比单纯3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它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关门歇业。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可能意味着上百万、千万元的巨额损失。原监利县造船厂拖欠国家税款拒缴,税务机关对其以票控税,该企业因无法向购买方提供发票销路受阻,一年后宣告破产。

二、《税务听证实施办法》未将税务机关凭职权单方面主动作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笔者认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围。理由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了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可以凭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反之,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将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最终影响到纳税人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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