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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取证思考

摘要。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由税务稽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税案事实是否存在,被查对象是否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轻重以及其他有关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据以证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务稽查工作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笔者针对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稽查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

关键字:税务稽查取证思考

一、目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随着各项税收制度的日趋完善及有关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税务稽查中证据的收集工作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证据收集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时有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稽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收集的证据有效性不强。稽查人员对依法行政认识程度有高有低,个人业务素质有好有差,从而造成证据意识淡薄,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甚至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导致案件不能准确定性或无法如期结案。

(二)稽查人员证据法规不熟悉,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充分。从现实情况看,稽查人员往往重视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忽视对证据法规的学习。在各级的稽查业务培训中,也很少涉及《证据学》方面的内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带而过。因此,部分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入手收集证据,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证据,往往都是凭自己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在办理,证据的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证,造成税务部门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也常见。

(三)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的各种记录不完整。稽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全面、详实,与案情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记帐凭证及相关的会计分录记录得不够完整、清楚,底稿上的内容字迹潦草,涂涂改改,不经企业相关人员认真核对就让其在底稿上签字,甚至仍然存在企业相关人员不签字就作为证据的情况,时间一久连自己也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业一旦要求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境地。

(四)在实际的查帐过程中,证据提取的手续不健全。在必须对有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的内容不够全面、清楚;在复印件上只有企业有关人员的签字,缺少复制人及审核人的签名,缺少企业盖章;将资料原件复印后还给企业时,没有注明原件的保管地和保管人等内容;在提取有关收据、发票及物品等资料时,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通过以上方法取得的证据就显得苍白无力,无法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忽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证词。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做或少做记录,当需要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时候又去找当事人调查,既浪费时间又延误时机。或者是在询问和记录时抓不住要点,重要的内容没记下,所记录的内容起不到真正的举证作用。

上述不重视收集证据的情况,往往使原本简单的工作复杂化,或增加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严重的会丧失收集证据的机会,使案件难以定性,既可能使税收违法行为难以得到追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可能使税务机关败诉,影响行政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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