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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原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成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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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把握新税法的新意及亮点,对促进新税法的实施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并且讨论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

关键词: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成因

目录

摘要…………………………………………………………………………1

1、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2

2、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2

3、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2

4、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

5、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3

6.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4

结束语………………………………………………………………………5

参考文献……………………………………………………………………5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对税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并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历史。接着,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读“新税法”及“条列”,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

以前税法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优惠企业为15%;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15%。

二、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变“计税扣除”为“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变相地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内资企业“计税扣除”而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也是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0.5%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3%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将部分个人消费纳入业务招待费之中而进行税收抵扣。

(三)广告费、宣传费“合二为一”,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行不通

以前企业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

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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