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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税收目标管理研讨

一、注重有限公平,构建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税收的绝对普遍公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须是考虑到投入和收入之间合理关系,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进作用的收入均等,这就是有限公平,它将有利于效率。我国税制的公平目标应该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公平,本文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层次分析公平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一)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有效的途径将税负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会成员有负担沉重或负担很轻的感觉,主要运用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对国内企业显然有失公平。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到2年免税、3到5年减半,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期间,仅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就损失了1500亿,税款流失了500亿,并对内资企业带来严重歧视。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首先,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定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税率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在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创造了机会。税率降为25%~30%比较合适。三是税收优惠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鼓励高科技产业的精神,对特定的行业、项目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最后,应该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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