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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制度建设的状态及对策研讨

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3)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的是否存在。由于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关于“税收诉讼尚未解决的问题堆积如山”。总之,由于现行税法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上述不协调,导致税法实际上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之外,既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又影响到了税法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进而导致税收执法上存在种种问题。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困扰。(1)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企业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保财政支出,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甚至袒护等。同样,不论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2)税收执法要求不恰当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平。譬如,收入任务情况好时执法偏松,收入任务情况不好时,执法偏严。(3)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平衡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4)执法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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