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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的地区财税政策择取

内容提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关键是重振重工业传统优势,同时培育接续产业。由于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及重工业投资需求规模巨大,因而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应实行宏观与区域有别的财税政策,即总体上实施稳健的财税政策,而区域上选择性地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振兴东北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一、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保持同步,所以在经济政策的战略选择上,应采取整体与区域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又讲求实效、彼此有别的政策取向。

(一)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与宏观的积极财税政策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仅实施于需要拉动经济增长的特别区域,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而我国以往的积极财税政策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虽然也有优先发展某一区域的特点,但更加注重的是优先发展某一行业领域,如基本建设领域。

2.理论依据不同。由于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是一种财政支持政策,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协调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它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二是政府。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现实障碍之一就是长期以来公共物品的缺乏。在东北地区实施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用以满足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前提之一。

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并不完全是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实施近7年中,它顺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并对这两个区域进行财政支持,但是它实施的初衷却是为了克服通货紧缩,刺激有效需求。因此,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有效需求理论。有效需求理论认为如果经济正处于严重的萧条时期,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即采取“减收增支”的办法,减收就是减税,增支就是增加政府开支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办法。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开支来刺激经济,而没有大规模地实施减税政策,因而还不能严格认为是扩张性财税政策,只能谓之积极的财税政策。

(二)在东北实施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1.政策连续性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仅2年。国家推出的两批振兴东北的项目刚刚起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也只是初见成效,如果不能继续对东北地区采取财政政策倾斜,可能造成的后果是:(1)在建项目无法顺利完工,造成“半拉子”工程;(2)振兴东北整体战略的搁浅。这将使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能得到振兴,而且国家前期投资也将付之东流。因此,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还应该在东北地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2.贯彻“有保有控”方针的需要。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的转变是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变,其基本的政策含义是认为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变化之后,现阶段还不宜采取“全面紧缩”的调控方法,既不能“不转弯”,又不能“急转弯”,而应当在稳健把握之下着力协调,在调减扩张力度中区别对待,把握“有保有控”的原则。政府资金使用的重点,应集中于国家发展规划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农林水利、生态保护与国土整治、西部开发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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