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开发业务的税务计划
【摘要】企业的技术创新必须加强自主研究开发。文章通过对照研究开发业务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优惠,比较各种方案的税收成本,梳理了企业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的思路。
【关键词】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实践证明,技术能力必须是内生的,企业的技术创新必须加强自主研究开发。我国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对专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软件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业务,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也可以将此业务独立出来设立全资子公司,这样就给企业研究开发业务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内部设研发部的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从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细化了加计扣除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企业,可以考虑将研发部独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软件企业,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8年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未完,全文共3944字,当前显示12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