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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前期税收政策的参考

内容提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税收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不乏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之举的税收政策,本文通过对其前期税收制度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一九九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试图找出其对当今我国税收体制进一步改革有所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税收借鉴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中国实现了名义上的全国统一,在国内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一定发展程度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客观而言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的。在这里我们探讨一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前期(1927-1937年)对税收制度的一些重大变革,并联系我国九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作些粗浅的比较分析。

一、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制的领导体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实际上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北京中央政府有时甚至令不出国门,收入为地方势力所截夺,中央政府收不抵支,往往靠借债度日,以致连行政国防诸费都难以为继,更遑论从事国家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集中财力,打击地方割据,保证中央政府庞大的各项开支,势必要提高财政收入的集中度,为此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与《划分国家支出标准案》,将盐税、关税(海关税与常关税)、统税、印花税、矿税等主要工商税种列为国家收入,而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营业税等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列为地方收入,这样通过法律形式使中央集中了全国的大部分财力,同时也给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对于出现的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扭转了自清末以来财权分散于地方的不利局势。提高中央的权威与打压地方势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联系九四年的分税制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实施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的国策后,由于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国民收入进一步向个人倾斜,导致中央收入连年下降,宏观调控功能弱化。为此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有效的抑制并改观了这一现象。一些税源宽广、税基稳定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与金融企业所得税被划为中央或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而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零星分散、不易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收入,并且在2002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中央收入分享比例。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中央财力、提高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圆满的答案。

二、提高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税收由于其所独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使其成为公认的财政收入分配的最佳

经济杠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财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增加税收收入:

(一)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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