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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税收管理转型和税收体制

论文关键词: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论文摘要。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虽然有利于统一税制,有利于向公共财政转型,但其本身并不是向公共财政转型,而只是增值税类型的变化。从根本上看,向公共财政转型实际上是政府行为和政府制度的转型;从目前情况看,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制转型的条件逐渐形成,增值税转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今年的税收工作的两个重点。

向公共财政转型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这一点已经写进了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之中。然而,具体到税收体制上,公共财政表现在哪些方面,现行体制在哪些方面与此不相符合,转型如何进行。似乎并未完全清楚。

前两年,鉴于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不佳,民间投资启动不力,学界提出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建议。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只对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扣减增值税,而对投资部分不抵扣,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政策。况且,现行增值税是1993年通货膨胀严重时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反通货膨胀的目的。现在,虽然投资增长已经有点过快,民间投资也开始复苏,决策的时滞问题已经相当明显,但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仍有其积极意义,是在统一税制上前进了一大步。

然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虽然有利于统一税制,有利于向公共财政转型,但其本身并不是向公共财政转型,而只是增值税类型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其税源来自于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以流转税为主,是无法实施公共财政体制的。因为,既然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自于生产和贸易企业,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关注的中心自然是生产和流通,其精力也主要放在企业身上,投资建设,发展经济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再加上在目前的体制条件下,评价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是经济增长率和招商引资的多少,而不是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就是一个发展型或者建设型政府,我们的财政也仍然是建设财政或者经济财政,不可能是公共财政。可见,相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而相对于公共财政目标,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值得思考和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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