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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出口退税策略诠释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十分严峻。从国际情况看,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并引发世界性经济衰退,经济大幅度下滑,国际贸易环境继续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总的来看,这场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机至今尚未探底,并在进一步加深。从国内情况看,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呈逐季下滑趋势,近期虽在逐步走向复苏,但经济增长基础尚未稳固恢复;进出口在2009年一季度更是大幅度下滑,尽管3月份后降幅在逐月收窄,但出口恢复仍很缓慢,整体上内外需都处于严重不足的局面,形势不容乐观。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应正确处理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关系,既要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积极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又要积极促进出口,实现内需为主和积极利用外需的共同拉动作用。从稳定外需来看,理顺出口退税政策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口退税原则上应实行零税率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出口货物原则上应实行零税率,即“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出口退税率作为调控出口的手段。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特例”成了常态,零税率则是例外,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需要,频繁地调整出口退税率。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上半年,伴随经济过热和出口摩擦增大,数次降低甚或取消某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然后,从2008年8月1日起到目前,伴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的不断下滑及出口大幅度下降,又连续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使得出口退税成为重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这种把出口退税率当作调控手段频繁使用的操作手法,既不符合消费地课税原则和商品税国际税收协调的要求,又违背国际惯例,显然是不恰当的。

(一)出口退税实行零税率体现了消费地课税原则和商品税国际税收协调的要求

从税收管辖权来说,一国的商品课税制度可以采用生产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中的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课税原则。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如果不对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加以协调,就会出现对同一国际贸易商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一般都实行多种税率,国与国之间的税率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课税原则是比较有利的。各国统一采用消费地课税原则,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避免重复征税,比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各国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税收对国际贸易的干扰和扭曲。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应当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整;而对于国家需要实现的鼓励、限制等宏观调控意图,应主要通过运用关税、汇率等其他工具进行操作。

(二)出口退税实行零税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附件2规定。“间接税退还方案可允许免除、减免或递延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通常来说,出口退税制度原则上规定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规则。若多征少退,则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若少征多退,则会违背wto反补贴条款,容易引发贸易纠纷。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

(三)出口退税受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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