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生资源税收调整的建议
2008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原再生资源回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实行免税,和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的70%返还,2010年返还50%;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可以看出,新政策不仅提高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以前是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抵扣),而且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模式,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既不用再考虑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虚开废旧物资自用发票的问题发生,也不用为了台账、发票发售等管理措施的落实与生产企业发生争执,但新政策同样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
一、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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