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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的纳税诠释

一、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业纳税筹划选择

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应注意运用营业税法关于该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深圳m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去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f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此为:深圳m旅行社将支付泰国b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f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有深圳m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m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b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f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田间,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欧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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