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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创新和财政税收思考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文化不仅有着鼓舞人、塑造人、服务人的“软”功能,还有着可生产、可消费、可产生经济效益的“硬”贡献。以财政经济政策为推手,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把文化产业打造成湖北新的经济增长极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无论是全国的整体情况还是湖北的区域发展,文化产业组织都比较弱小,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上进行扶持。同时我国文化产业组织大多数脱胎于事业单位、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因而转变过程中更离不开财政的支持。财政税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通过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和路径选择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

政策定位首先取决于政府定位,就是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定位的本质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功能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财政经济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为文化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能促进文化企业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进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各种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侵权、欺诈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禁止和惩戒,保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和公平竞争的权利。通过政府的监管,保证企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公开竞争、公平发展,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更多的企业自由经营、健康发展。

政策定位的本身就是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所起的导向作用。政策定位在政府定位的框架内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的财政经济配套政策,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帮助、引导、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序转化为市场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依法运行、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去。文化不同于其他产业,具有人文精神方面的内在特征,对公众心理、社会风俗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调整促进作用,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通过公共政策调整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以促进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四位一体”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范围内进行,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都应当是有限的和有节制的。若对文化产业发展采用政府主导和介入的方式,直接干预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与销售,会破坏了市场在文化需求平衡和资源配置方面的调节机制,对其他相关行业或产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路径选择

1.坚持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行“两分开”的方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科学定位、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核心就是科学界定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文化单位性质和类别划分的要求,在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以社会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方式、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现投入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文化产业,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以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市场化方向,走产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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