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支持农村金融的财税政策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
1.农村金融供给滞后于金融需求。对小额信贷公司资本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门槛”过高及其经营业务上“只贷不存”的规定等政策限制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2.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农民抵押物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希望政府能够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担保公司,建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但黑龙江省缺乏财政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
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全国性的较大型的商业银行,它们在各县都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往往只存不贷,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入到了非农产业。
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类型少,多元化不足。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撤并以后,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户借入资金中有70%来自民间借贷,正规金融部门只提供了农户借入资金的30%左右。
5.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业保险险种较少,而且保障水平很低。缺乏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二、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支农补贴政策
(1)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发展的贷款贴息。扶贫贷款由自愿参与的任意机构承贷;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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