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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试验区的财政政策思考

一、国内生态补偿相关财政政策实践

辽河流域在辽宁省境内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是国家重点治理的污染区。2006年,辽宁省财政建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意义的辽河流域专项治理资金,每年额度为1亿元,其中,省财政筹集6000万元,各市筹集4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生态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项目的资金补助。2010年,辽宁省财政投入3.6亿元补助资金对辽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进行生态封育,在封育区实施“退耕还河”,把农民的河滩地以每年每亩600元的价格“回租”,让辽河休养生息。2008年,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以地级市为单位,对主要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水质超过目标值的,上游地区将给予下游地区补偿资金。辽宁省环保厅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由辽宁省财政厅一并扣缴。断面受到了经济处罚的罚金,并由辽宁省财政厅扣缴生态补偿金。这笔补偿资金将作为辽宁省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

二、国外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实践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生态补偿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国外生态功能区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于生态补偿。

(一)巴西:加强立法,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

巴西加强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巴西各州首先制定了有关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规模和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使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实践有法可依,从而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保证了在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我国目前存在着生态补偿法律缺位的问题,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生态补偿基本原则、主体、标准、资金等关键问题也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加强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未来生态补偿实践开展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二)澳大利亚:设立信托基金,力促生态修复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设立了预算总额为15亿澳元的自然遗产保护信托基金会,信托基金通过对项目提供资金帮助,带动了其它资金的投入,促进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在自然遗产、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针对最重要的农业区域———墨累•达令盆地,信托基金会提供了1.63亿澳元,以改善主要河流的生态系统卫生状况,鼓励对土地在经济上和生态上的可持续使用,恢复河岸生态系统,提高水质。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将信托基金计划延长了5年,从2002年延长至2006年。紧接着,联邦预算又增加了3000万澳元用于推进该信托基金,将基金延长至2007年。基于该基金第一阶段的经验以及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的确立,2002年信托基金的扩展框架带来了一个基本的转移—在第二阶段中更加注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在广泛地评定了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和信托基金第二阶段的实施情况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了从2008—2009年度到2012—2013年度每年额外给予3950万澳元的资金来支持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修复。

(三)美国:实施滚动基金计划,支持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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