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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公共权力的异化及其改进的路径选择

【摘要】文章以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视角考察了政治学语境下公共权力异化的成因: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代理甚至不法代理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下异化行为的产生;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的路径选择,包括建设刚性的制度以及打造诚信的政府。

【关键词】公共权力;异化;委托;代理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其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公共权力的产生反映着公众希望借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当公共权力运行脱离法定轨道,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权力就变成了异质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获得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却没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权力,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流失以及权力腐败行为。[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当今学界为了克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对腐败和成因形成一个可推广的和无可辩驳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视角,于是试图用以委托人——代理人模式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腐败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代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本的模型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货币政策等,国内更是把这一理论用在现今的国企改革上。但将委托——代理理论付诸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现实解读,可供借鉴的资料还是很有限的。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分析,只有从民众、国家与政府这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代理甚至不法代理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下的腐败问题产生。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代理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代理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代理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代理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代理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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