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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下信息公开的作用探索

论文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信息公开

论文摘要。文章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等方面深入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时代价值。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尤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尤为重要。

所谓公共危机,就是指由于某些无法预测的因素诱发产生的、在较大程度上和较大范围内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与运转机制的正常运作,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胁。对生命、财产、环境等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事件。由于公共危机事件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政府的行为会成为问题解决的关键以及关注的核心。公共危机事件中能否做好信息公开对于政府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政府是公共信息最大的拥有者和控制者,尤其是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政府更是处于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中具备了信息公开的可能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把公民知情权(简称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知情权源自英文“righttoknow”,可译为“了解权”、“知的权利”。知情权这个概念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1945年1月23日,针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伯在一篇文章中率先使用了“知情权”这一概念: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甚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将知情权概念首次规定在法律之中的则是西德,1949年实施的该国基本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这一国际性的权利概念,一般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不得妨碍公民交流关于国家事务的事实和观点的信息;(2)政府有义务应公民的请求提供信息;(3)政府有义务使公众了解政府的状况。简而言之。所谓知情权,也称信息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和参政议政权利的前提。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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