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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与政府能力建设探究

理性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政府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合理行政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政府能力日益成为国家间、区域间、城市间的竞争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如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宜昌市政府能力建设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一、大力推进合理行政是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和谐宜昌的现实需要

(一)大力推进合理行政是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迄今为止,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人们熟知的政府战略。然而,从依法行政的实效来看,“法律机械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如何依法行政准备不足、能力不强。也就是说,合理行政的能力不强,而没有合理行政,依法行政也就失去了保障,因为依法行政最难把握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滞后性以及地方情况的差异性,法律框架下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种。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等等,这是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行使得合理适当,如是否违反法定的原意或出于不正当的动机,是否将相关因素纳入考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自然公平公正的要求等等。由此可见,推进依法行政不仅要坚持合法性原则,更要坚持合理性原则。相比之下,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门将合理行政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以防止因行政不合理妨碍行政法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只知道要依法行政,而对合理行政认识不足,而问题又恰恰出现在这里,对此我们应当高度警觉。

(二)大力推进合理行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相当一部分同志简单化地理解所谓“依法行政”就是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来行政。然而,一旦我们在操作法律或政策的时候碰到“法律盲区”怎么办。碰到“法律冲突”怎么办。碰到法律模糊不可操作又怎么办。我们到底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不要根据制定法律或政策的初衷来解释法律或政策。合理行政应当倡导什么样的行政理念。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是违背现代行政理念机械地“抠”法律的字眼,还是考虑行政成本注重综合行政效能。等等。在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法律或政策操作者们要正确把握依法行政的精髓,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法律机械主义”倾向;要深刻认识到合理性原则的“理”应该是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制定政策的初衷以及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和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要大力倡导合理行政。可见,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以及法律或政策的操作者们素质和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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