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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职称标准研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各系列的专业职称评审条例相继出炉。由于中央和地方都编制职称评审条例,出现同一系列职称各地评审标准不一的现象,使职称制度在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本文拟就文化部和部分省、市、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例中的论著条件加以比较,并探讨如何完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例。

1论著条件比较

论著条件是评定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的主要硬件条件,但目前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例对高级职称的论著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论著数量标准不一

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例(以下简称评审条例)对论著数量的要求很不一致,如要求副研究馆员发表论文3~5篇不等;而且对副研究馆员的专著字数标准不统一,如黑龙江省评审条例要求3万字以上[1],辽宁省评审条例要求8万字以上[2];对研究馆员的论著数量要求差别更大,如文化部[3]、福建省[4]和湖南省[5]的评审条例对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提出的论著要求均是必须同时具备论文和专著,而其他地区的评审条例则只要求具备论文或专著其中1项即可。各地区对研究馆员的论文篇数、字数和著作字数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如辽宁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5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1部10万字以上的专著[2];广西[6]、广东[7]、重庆[8]、河北[9]等省份的评审条例要求具备5篇论文或1部专著;贵州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6篇论文或1部专著,或者是1部25万字以上的二次文献[10];江苏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5篇论文或1部5万字以上的专著[11];内蒙古自治区评审条例要求具备5篇3000字以上的论文或3万字以上的专著[12];黑龙江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5篇1500字以上的论文或1部专著[1]。

1.2对期刊等级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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