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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些案例。案例1.1999年1月4日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县的“虹桥垮塌事件”。修建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重点工程,在整个虹桥的修建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检查及监督、工程验收等法定环节。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由有权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但是,綦江县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却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而且虹桥通车前已有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虹桥有质量问题,有关职能部门仍然没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惨案发生。虽然有关责任人已受到刑事处罚,可是,对于死去的40多人和受伤的14个人,他们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案例2.个体户李某,拟开办一个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了30000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上述案例可能不是最典型的案例,但是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受害人从其他地方又得不到赔偿。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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