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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空间-区位的角度来看,21世纪中国村民自治民主实践的发展将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瓶颈”,一是如何将民主实践从村民自治提升到乡镇一级乃至更高的层次;二是如何使村民自治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落实。前者可以说是基层民主向高层空间的拓展,后者则不妨视为基层民主在平面空间的扩张。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想强调,在关注高层空间开拓、探索村民自治宏观效应的同时,不应忽视平面空间扩展以及它对未来中国政治发展和理论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的正式颁布、政策-理论分歧的基本平息与《村组法》的有效贯彻毕竟不是一回事。我们不妨说,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制度化”,或者更准确地说,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充分制度化。只有当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时,“法律化”与“制度化”两者之间才能划上等号。经验事实告诉我们,要达到《村组法》设定的目标,我们需要走的道路还非常漫长。

在现代化的类型学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政府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典型推向全国,号召人们学习,通过找差距努力向先进看齐,并通过各种具体的考核指标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第二阶段的制度空间覆盖范围要大于第一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种空间区位的一致性程度比较高或比较匀质时,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当空间区位之间的差异变大时,这种工作方法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过程同样受制于上述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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