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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关系

内容提要。因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对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也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法才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法。同时建议将国土规划、区域开发整治和自然灾害防治这三项国土资源法的重要法律制度纳入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上升为国土资源法的地位而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主权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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