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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法与生态殡葬探讨

摘要本文对全民义务植树与殡葬环境绿化法规现状及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从全民义务植树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人类森林文化与生态殡葬文化融合的必然性等方面对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阐明了这种富有文化创新意义的嫁接整合具有缓解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提高殡葬设施的综合效益等利国利民的作用,从植树节日与殡葬节日活动内容的统一、义务植树活动与殡葬活动纪念功能的统一、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技术的科技支撑、林权制度改革为生态殡葬文化习俗的创新提供了政策依据等方面提出了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基本对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全局、科学处理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乃至促进国土绿化与环境整治等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义务植树;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

中华民族的植树造林与生态殡葬观念都有着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创造性地弘扬优秀的传统殡葬文化、当今殡葬改革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优越性,创新出适应当前殡葬改革和管理,切实保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又能充分关照中国传统文化殡葬观念和习俗的全新殡葬理念和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在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和谐社会进程中,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殡葬改革方向与全局,科学处理殡葬与人类生存环境和资源的矛盾,把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进行有效嫁接整合,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态殡葬模式,形成既由政府强力推进又有全民自觉参与、既实现殡葬改革确定的社会效益,又充分体现对死者和殡葬活动者人文关怀的生态殡葬模式,将公民安置骨灰或遗体的殡葬权利与植树造林的法定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可以使传统殡葬侵占土地的老大难问题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缺乏内在动力的深层次问题得以解决,在推行殡葬改革的同时,推进国土绿化与环境整治的进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全民义务植树与殡葬环境绿化法规的现状及实施效果评价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在全民义务植树和殡葬环境绿化方面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我国全民义务植树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实施效果评价

我国义务植树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体现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1982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198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它们分别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公民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国土绿化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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