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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和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

(一)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

我国农业商品化程度低,许多地区的农民家庭仍然停留在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状态,这种状况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据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我国各地农村居民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的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以1995年为例,农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水平最高的省份是黑龙江,人均达到1514元,最低的是西藏、青海,人均分别只有139元和188元。前者几乎是后者的10倍。全国大部分省区(18个)的农民家庭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只有400~700元,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区(9个)的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在400元以下,而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省区只有3个。

如果把农村居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与其农业总收入之比,作为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一个近似指标,那么可以看到,全国平均农业商品化水平还不到4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达到16个,其中商品化水平低于30%的省区有4个。由于农业的商品化水平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最终进入市场交换获取现金的数量少,因此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与此相仿,我国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特别是影响主产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表3是国家物价局有关玉米、苹果和橘子三种产品1995年和1996年不同产地销售价格的统计数字。数字显示,当年玉米的产地价格,最高为北京的每50公斤77.08元,最低为黑龙江的每50公斤32.53元,两者相差45元。也就是说,每公斤玉米的价格相差接近1元。而苹果的地区价差更为惊人,最高是江苏的每50公斤596.36元,最低是山西的每50公斤49.47元。也就是说,前者每公斤价格超过10元,而后者每公斤价格不足1元。再看橘子的地区差价,最高是广东的每50公斤237.93元,平均每公斤4.76元;最低是四川的每50公斤34.95元,平均每公斤只有0.70元。上述数字表明,由于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使得主产地的农产品价格大大低于非主产地的价格,严重影响了主产地农民的收入。

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也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美国农业部2002年出版的《农业实况》(factbook2002)一书反映,目前美国人的食品消费支出中,有80%是用于农产品产后的集散、批零销售、运输、加工、广告、包装、餐饮服务等费用。在整个90年代消费者增加的食品支出中,约有92%是增加在农产品产后各种营销服务费用上。因此,延长产业链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重要环节。据我国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的一份报告反映,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率一般达到9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和农业产值的比重为3∶1到4∶1,而我国农产品加工率迄今为止只有40%到50%,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有2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重只有0.8∶1。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不仅减少了农产品附加值,也相对减少了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由于初级农产品大部分属于生活消费必需品,其消费的收入弹性比较低,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而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并不随着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因而导致部分初级农产品在低消费水平下的供大于求,价格下滑,进而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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