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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2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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