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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劳务经济的地区模式研究

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三个地带来划分我国区域经济,是比较通行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三个地带农民收入结构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家庭经营对农民收入差异的影响较小。1980~200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13.1倍、10.5倍和8.3倍,全国平均为10.8倍。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受宏观经济影响的趋势基本一致,但是产业结构不同所受影响也略有不同。2000年中部和西部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均占57.7%,而东部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比重仅占37.4%。家庭经营纯收入可以解释纯收入差异的29.74%。第一产业纯收入虽然占纯收入总额的比重达47.8%,但其与纯收入的相关系数仅为0.628,拟基尼系数仅为0.0398,仅能解释差异的8.4%,差异较大的还有家庭经营第三产业。

工资性收入差异是农民收入地区差异的最主要来源。2000年东部地带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223.04元,占纯收入比重39.93%,比中部、西部高13.22和15.52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与东部工资性收入的差距占纯收入差距的67.8%和56.7%。2000年全国三个地带农民纯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1415,工资性收入差异能够解释基尼系数的57.2%,其中本地企业收入差异可以解释28.2%,乡镇企业可以解释18.5%,可以说工资性收入特别是乡镇企业是三个地带之间农民收入的主要差异所在,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收入差异拟基尼系数高达0.4328,处于不合理状态。

扣除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1218,显著降低,说明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对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差异影响很大。扣除外出打工收入后,农民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1435,略微扩大,说明外出打工有利于降低地区差距,但影响还并不大。转移性收入中的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以及退休金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务收入,扣除寄回带回款和退休金以后,纯收入的基尼系数略微降低为0.1403,说明发达地区农民的劳务性转移收入的水平也高于不发达地区。

然而,三个地带划分办法舍掉了许多具有价值的信息,为了更加详细地分析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地区模式,我们利用2000年度全国住户调查资料,采用1983-2000年农民纯收入增长倍数、2000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水平、非企业组织中就业收入、企业就业收入、外出打工收入、第一产业占纯收入比重、非农收入比重、非生产性收入比重、工资性收入比重、劳均年末生产性固定资本原值、人均生产性用地面积11项指标,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民劳务收入进行聚类分析。

通过聚类分析,得出我国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五个地区模式。(1)郊区型: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两个特大城市的郊区。(2)沿海型:包括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5个省市。(3)北方型:包括辽宁、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宁夏7个北方省区。(4)南方型:包括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重庆、河南8个省市。(5)边疆型:包括三个亚型,农垦型:黑龙江、吉林、新疆;草原型:内蒙古、青海、西藏;山地型:云南、贵州、海南。

(一)郊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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