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析
1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1.1户籍制度不健全
户籍制度直接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由于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附着了许多经济社会和福利保障权利,已经演变成一种区分身份等级的指向标,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严重失衡,形成了难以打破的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工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表面上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由于他们的户口仍然属于农村,所以仍然处于不能享受到和城镇人口相等的社保福利的状况。同时由于长时期脱离农村,也不能享受到农村的社会保障利益,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二者中间的尴尬地带,进退两难。
1.2社会保险制度不合理
首先,城镇社会保险起点高,缺乏灵活性与合理性。云南省的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生活水平低和文化素质不高等现实状况。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农民工只需自己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其余的均由用人单位进行购买。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有限和农民工收入水平的局限性,感到负担太重,不愿承担这方面的支出,所以必然降低双方的参保积极性。其次,由于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导致保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由于云南省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各异,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缺陷,各个地方之间政策不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年限无法累计,转移接续手续复杂,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农民工群体后顾之忧。自由退保,是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弊病,反复参保、退保的现象频繁出现,无形中增加了社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农民工的利益也遭到损害。现行规章制度只退个人上交的份额,原单位上交部分却由政府享有,用其填补基金缺口,大大损害了农民工本应享有的社保权益。
1.3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和合理,尤其是有关对人民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社保福利辐射范围更广更切实关乎人民的需求,城镇社保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因其自身实力的局限及社会地位较低,使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很低。当前,虽有少部分地方法规和文件涉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其成效甚微,由于监管疏忽,致使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
1.4利益相关者不重视
首先,由于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参保不够重视,对自己以后能否真正享受到社保政策上所给出的福利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现有的收入用于购买保险是一种只会增加开支的错误行为。从农民工所在单位来看,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低技术行业。这些用人单位实力弱,社会地位低,为求自身发展,核心理念就是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不愿为农民工购买保险成为企业常态。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没有出台明确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导致没有一套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农民工社保权利得不到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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