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探究
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理论基础
(一)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受托责任的概念来源于财产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托付给他人进行管理、计划、决策时即产生了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关系一般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当事人。受托责任即为财产的受托人对财产的委托人承担有解释、说明其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活动的义务。受托责任其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和报告这两个方面,行为责任是指是否按要求管理受托经济资源,报告责任则是指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合法。受托责任与任何审计活动都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作为审计活动的一种,也与受托责任存在必然的联系,投保者购买社会保障基金并非自己直接购买,通常是通过公司或其他机构代缴,这种代缴行为就是受托经济关系,其审计活动也和受托责任息息相关。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相对于受托责任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是其发展的更高阶段。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在信息优势和所有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了需求。因此国家财富的所有者———人民由于缺乏信息优势,将国家财富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使政府拥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同时政府在遵守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避免权力的滥用,以保证这些财富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采取的主要是代理管理的形式,社会保障部门并不是基金的所有者,而是委托经营者,这就表明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上存在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主要依赖于政府行政机构,审计机关相当于是委托审计机构,其本质也是一种公共受托关系。因此,公共受托关系体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各个方面,这也体现了审计的重大意义,无论是运营部门还是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都具有公共受托责任。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审计法律基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出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我国负责各个不同单位性质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的政府部门,站在各自的立场,自行制定了相关政策,自成一派,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变得混乱,使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保证。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对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没有构成约束,越来越多的基金运营者利用法律的空隙,非法套取社保基金,而审计部门也由于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审计监管形同虚设。
(二)基金挤占挪用现象突出,监督不到位。从审计署对企业进行的关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财务专项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中存在占用社会保障基金挪为他用的现象。
(三)监管机构缺乏真正独立性。我国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审计部门,把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审计对象,目前负责基金监管的基金监管机构是被审计对象劳动保障部门的下级机构。这就形成了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拥有运营和审计的权力,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与投资运营混为一体,社保部门是基金管理者,也是基金监督者。因此,监管与运营重合,导致了权责部分、监管不明现象的产生。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法制不健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律,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相关法律文件,只有大部分以“通知”“、暂行规定”、“条例”等形式存在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体系缺乏有力的监管网络,各类法规条例相对分散,缺乏联系。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此外,审计部门没有一致的审计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数据、基本指标取值标准不同步,使审计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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